样章检验GA 241.9—2000 提供送检咨询、检测材料 送检材料 (一) 首次送检材料:《样章送检申请表》(附件1)、《样章抽样表》(附件2)、经公安机关封样的样章、检验费汇款回单复印件。具体要求如下: 1. 《样章送检申请表》、《样章抽样表》表格中所有信息均为必填项,须机打(签字处手写签字)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。漏填、漏盖章的须按规定重新送检; 2. 送检公安机关须对送检样章进行现场抽样(同一种章材的公章、财务章、合同章各一枚,章面文字须为申请单位名称加“送检样章”),并将抽检的样章进行封样(封口处须公安机关盖章)送检。未封样的样章不予检验,须按规定重新送检; 3. 申请单位须按照本规范第七项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汇款,并邮寄检验费汇款回单复印件。未邮寄的须补充材料后检验。 (二) 二次送检材料: 同首次送检材料一致。 (三) 未使用本规范附件提供的表格不予检验。 四、 检验周期 (一) 送检材料经审核符合本规范规定的,自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; 送检咨询:17712690888 |